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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50号申请人郑某甲,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某乙,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和被执行人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6000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