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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冬英、肖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英,肖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彭冬英,女,,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肖智男,万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彭冬英申请肖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34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肖智应支付申请人彭冬英案款52287.0元,承担执行费684.3元。本院已执行5000.0元,尚有4728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8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