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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雷与孙沛、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源泉七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孙某,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源泉七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2号申请人:陈某,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孙某,男,51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辽源市源泉七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孙某、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源泉七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某、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辽县泉太镇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某、辽源市世成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源泉七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辽县泉太镇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申请人陈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秉旭审判员  李白山审判员  刘晔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