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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98号起诉人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睿鼎国际大厦*层C801。负责人郑惊琦,主任。本院收到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1、判令王文巨、孙壮支付所欠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2、诉讼费用由王文巨、孙壮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诉王文巨、孙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王文巨、孙壮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我辖区内。而该委托合同涉及的王文巨、孙壮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纠纷的诉讼活动在迎泽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