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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1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张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