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郑小妹、郑桂英与王阿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妹,郑桂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30号申请人郑小妹,女,194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郑桂英,女,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彭跃东(系两申请人共同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文婷(系两申请人共同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小妹、郑桂英申请宣告王阿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阿稗,女,1921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龙祥养老院,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例、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阿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