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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35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代理检察员金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0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西杨邮政局ATM取款机前,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2.1克,获得毒资1000元人民币,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0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西杨乡邮政局的ATM取款机前,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共2.1克,获毒资人民币1000元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冰毒2.1克扣押。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笔录,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2.1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