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谷殿明与秦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殿明,秦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谷殿明,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秦明会,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殿明为与被秦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的姓名均与借据中载明的姓名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还原告谷殿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