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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与单县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单县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韩金亮,男,汉族,1942年4月26日出生,农民。原告韩忠信,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农民。原告韩忠义,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单县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9542066-3。委托代理人张锋,单县中心医院法务人员。原告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诉被告单县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县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申请撤回对单县中心医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撤回对被告单县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韩金亮、韩忠信、韩忠义负担。审判员  徐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