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洪梦佳与姚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梦佳,姚冬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619号原告:洪梦佳,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姚冬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梦佳与被告姚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梦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梦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梦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梦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