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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益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丰收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益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吴丰收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208号原告泉州市益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文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黄静如,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丰收,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益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丰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益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