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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B-H-B4。法定代表人张丽鹏,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张丽鹏。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心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9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对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150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2077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4021.42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美奇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刘莉、张丽鹏、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