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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波晶盛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英普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晶盛物资有限公司,宁波英普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晶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英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褚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晶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英普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706.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在另案拍卖中,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