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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居民。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本院开庭前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开庭传票,通知两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少年法庭(四楼)开庭。上诉人孙某于2015年10月30日签收。经本院传票传唤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