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郓城农商行与 刘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辉,张南南,刘洁,刘杨,吴林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15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告:刘洪辉。被告:张南南。被告:刘洁。被告:刘杨。被告:吴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辉张南南刘洁刘杨吴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洪辉的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洪辉在银行的帐户(帐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精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