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廖达申与曾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达申,曾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22号原告廖达申,男,身份证号:×××0014,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县。被告曾岳荣,男,身份证号:×××6214,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达申诉被告曾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达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廖达申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