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王葛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61号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葛军。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2438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2月30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审 判 员 邵银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