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昕,职务:镇长。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于海涛审 判 员 宿 锋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