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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国春与齐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春,齐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7号申请人李国春被申请人齐洪臣申请人李国春因与被申请人齐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洪臣所有的楼房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万元。担保人王伟洁以其所有的楼房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齐洪臣所有的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王伟洁所有的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