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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晶晶与陈胜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晶晶,陈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董晶晶,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胜杰,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高民初字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