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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7-1号申请执行人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正蓝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由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王森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