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常有与刘常保、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有,刘常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7-1号原告李常有,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常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李常有诉刘常保、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常保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富民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吴堡县字第201202**、土地证号1-17**)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常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常保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富民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吴堡县字第201202**号、土地证号1-1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鹰代理审判员 王玉庆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