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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常有与刘常保、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有,刘常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7-1号原告李常有,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常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李常有诉刘常保、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常保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富民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吴堡县字第201202**、土地证号1-17**)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常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常保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富民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吴堡县字第201202**号、土地证号1-1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鹰代理审判员  王玉庆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