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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中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卫,中国人民财产保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张中卫,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任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3号。组织机构代码:80581893-4.负责人:孙季青,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代理人:关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中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之间因保险理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854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同意在车损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中卫各项损失共计36980元。并在赔偿完毕后,对因本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再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义务。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张中卫负担。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