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执字第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系申请人李某某父亲。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3)昔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斌禄审判员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