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福太与淄博宏宇建陶有限公司、常咸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太,淄博宏宇建陶有限公司,常咸星,张栋,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太。被执行人淄博宏宇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被执行人常咸星。被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张忠。本院执行的孙福太申请执行淄博宏宇建陶有限公司、常咸星、张栋、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