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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0月2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自称为“姜哥”(真实姓名不详)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二人在鸡西市鸡冠区东山阳光家园附近小市场进行交易,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9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46.5克。被告人王某某称一个名为“欢欢”(真实姓名不详)的朋友赠给其甲基苯丙胺一小盒、两小袋约为4克,并从自称为“小涛”(真实姓名不详)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3克。2015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开元宾馆8205房间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搜缴出白色晶体4袋,净重26.68克,冰壶1个,锡纸1卷,吸管1个。同日12时27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东山阳光家园58号楼3单元202室的家中搜缴出白色晶体2袋,净重19.34克,白色晶体1盒,净重3.58克,冰壶2个,锡纸1卷,吸管5个,电子称1个。2015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在王某某所住宾馆搜缴的袋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在王某某的住处收缴的袋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盒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的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流程表、扣押物品清单、中国联通通话记录单、办案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搜查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49.6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