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穆华申请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华,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穆华,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系新乡市卫滨区仝力水泥经营处经营者。被申请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3130323-2。法定代表人付亚峰,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6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