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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永胜抢劫、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478号罪犯梁永胜,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7)嵩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永胜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以(2008)昆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七月九日、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梁永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永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永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