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栗宪钊、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宪钊,李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宪钊,个体户。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栗宪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栗宪钊在担任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甲(另案处理)以黄金置换为手段,通过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1438.091万元存款转至北京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经核实,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经国家批准,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86.404万元。案发后,栗宪钊、李某甲等人共退还集资人资金472.9455万元,尚有1013.4585万元未能退还集资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个人吸收公众存款74.75万元,已全部退还给集资人,并取得集资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甲、张某、郝某乙、李某乙、苗某、侯某、郝某丙、唐某、王某、邵某、刘某、董某、曹某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黄金置换方案;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资人及投资金额登记表;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未退换置押人记账登记;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还款证明;今朝汇元珠宝公司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退款明细情况说明;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武安市公安局对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搜查笔录;武安市公安局关于栗宪钊非法吸资案退款明细的情况说明;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吸资款证明;业务员入职收款收据;销售置换专用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采取置换黄金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栗宪钊在案发后退还部分集资款,被告人李某甲退还全部集资款,并取得集资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栗宪钊、李某甲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栗宪钊辩护人提出的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经查原卷,李某甲系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吸收的资金应为21.14万元,经查原卷,有鉴定意见证实为74.75万元,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栗宪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宪钊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在担任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公司股东李某甲、郝某甲吸收公众存款1486.404万元,这些是公司行为,却依据个人吸收存款数额来判决,前后矛盾;一审判决中未退还部分包括王金辉的800万元,王金辉即是公司业务员又是这800万元的客户,王金辉放这些钱时跟公司有口头约定,70%利润归王金辉,30%归公司,所以王金辉是该800万的公司隐形股东,不应算在其个人名下。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栗宪钊在担任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未经国家批准,伙同公司股东原审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甲以黄金置换为手段,通过公开宣传,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86.404万元,并将其中的1438.091万元存款转至北京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案发后,尚有1013.4585万元未能退还集资人。其中李某甲个人吸收公众存款74.75万元,已全部退还给集资人,取得集资人的谅解的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人郝某甲供述,2014年2月其在邯郸今朝汇元加盟店买了一枚金戒指,置换期是一年,看他们模式挺好,就和栗宪钊、李某甲共同投资220万元成立了一家今朝汇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加盟店。往该公司存置换黄金珠宝有四个方案,分别是45天、4个月、7个月、12个月,到期后将本金全部退还,如果要黄金只要缴黄金销售价一折的价钱就可以买下来,不要黄金,将黄金退给公司,公司就按照存款期限的方案来计算,将本金所得的收益给了客户。从公司营业到停业期间,有几十个人总共存了一千多万元。其介绍了7个入职业务员,分别是韩露萍、张彦军、孔美琴、唐某、李保萍、赵晓丽、张艳明。其本人往总公司存了5万元,介绍亲戚往公司存了有100多万元,总公司给其银行卡上打过一万元左右的钱。2、同案人张某供述,其在福源金生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将该公司的存款数额转入北京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武安今朝汇元开业以来一共有96名顾客来黄金置换,一共置换了1492.976万元,店里留了50.22万元,剩下的打给总公司了。其在邯郸培训的时候,邯郸总代理的人给其讲今朝汇元公司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就是有人如果用黄金饰品,就把黄金饰品的置押金放到公司,可以先把看好的黄金饰品拿走,到期后付黄金饰品一折的钱,总公司把一折的黄金饰品钱扣除后,剩余的本金全部返还,不拿黄金的话,可以得到等价的现金。一折置换方式只针对存款到期要黄金的客户。例如价值2500元的黄金,客户可以存款10000元存放12个月,存放到期后,本来是退还给客户10000元,价值2500元的黄金算作利息也给客户,但是一折置换方式需要客户在得到10000元本金和价值2500元的现金时,需要客户再给店里2500元价值黄金的10%就是250元的现金。如果不要黄金只存款,存放45天对应1.8%,存放7个月对应12%,存放12个月对应30%,就是说存放10000元,存放45天利息是10000乘以1.8得到180元,存放7个月利息是10000乘以12%得到1200元,存放12个月利息是10000乘以30%得到3000元。3、同案人王某供述,北京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是2013年3月份在北京市昌平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独资企业,经营黄金珠宝招商加盟,其是法人代表。后北京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搬到锦州,负责全国各省市加盟店资金结算业务。2013年10月其在锦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锦州天元汇黄金珠宝北方配货中心,法人代表是其本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业务是给全国的加盟店配送黄金珠宝业务,负责加盟商的服务。其采取两种销售模式,一个是传统的零售方式,另一个是促销手段,让顾客免费试戴4个月、7个月、12个月,但要求置押销售12个月,如果置押销售12个月期满后,顾客有两种选择,一个是顾客所选的金银饰品要了,就按照零售价格一折销售给顾客,如果顾客不要饰品了,就把顾客所置押的钱还给顾客,公司收回饰品。其在全国范围内有280多家加盟店,各地的加盟店每天给其打过来置押款,每天收到700万-800万元左右,返还所收置押金的60%左右,所得资金还用于投资盐城市响水县生产还原铁的选厂,到目前投入近两个亿。置押销售本金的进款情况主要存入下面4张银行卡中:王冬梅的锦州农行卡6228482200953801812、6228492208000332176,朱光明的锦州农行卡6228492208000332275,安徽地区的置押销售本金全部存入朱化伟的上海农行卡6228490030009881512。这几张卡都是借用名开的卡,由其保管和实际使用。4、同案人邵某供述,其和王某通过金店融资,一种就是在金店做金饰品的传统销售,另一种叫置押销售,置押销售就是客户将置押金押到金店一定期限,同时免费领取一定价钱金饰品,到期后返还置押金。在2012年的时候,在锦州成立了天元汇金店,法人代表是王某,2013年1月在山东济南市成立第二家金店,因为金店只是个体工商户,规模小,其和王某就想开个公司做融资,于是就成立了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某任董事长,其是总裁。加盟店收取的置押金汇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再统一返款,收取的传统销售金饰品的钱自己留下。交一万元的置押金就可以成为业务员,具体业务就是去开展置押销售的工作,按照拉过来的人头及金额领取提成。5、同案人郝某乙供述,其在今朝汇元公司主要担任会计,负责每日做账,公司一共吸收了90多户,1000多万元。成为公司的入职会员必须向今朝汇元总公司缴纳一万元入职费,业务员每介绍一位客户往公司存放置换款,按客户放钱的多少与期限来提成,介绍的客户越多就提成越多。6、同案人李某乙供述,其在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公司担任入职业务员,往该公司介绍客户存款,从中收取好处。其一共介绍过4个客户,一共存了50万元。2014年7月14日,其经刘某介绍,分四次向今朝汇元存了52万元。7、同案人苗某供述,其是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公司的入职会员,前后分三次,一共往今朝汇元以置换黄金方式存了102000元。其介绍的三名客户存了共145000元。8、同案人侯某供述,经刘某介绍,其成为今朝汇元的入职会员。其介绍了2个人一共往公司存了217000元。9、同案人郝某丙供述,经刘某介绍,其成为今朝汇元的入职会员,其介绍了4个客户一共往公司存了8万元。10、同案人唐某供述,经郝某甲介绍,其成为今朝汇元的入职会员,其介绍了2个客户一共往公司存了6万元。11、同案人刘某供述,其丈夫栗宪钊给其办的业务员,成为业务员后,自己放的钱或者介绍别的客户把钱放到公司,每一万元其可以从中提取3%。今朝汇元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如果要黄金,就把钱放到公司,可以先把看好的黄金饰品拿走,到期后公司把本金全部返还,返还时再付一折的钱,就能得到之前拿走的黄金饰品,如果不要黄金饰品就得到置换黄金的等价现金。第二种就是先把本金放到该公司,到期后再选黄金饰品,付一折钱后,就可以拿走选择的黄金饰品,如果不要黄金饰品就领取置换黄金的等价现金。置换期限分为45天、三个月、七个月、十二个月。今朝汇元总公司给其返过一次钱。其往公司一共存过四笔钱,介绍刘安堂和他儿子往公司存了10万元,介绍王金辉存了80万元,其他的记不清了。12、证人董某证言,今朝汇元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如果要黄金,就把钱放到公司,可以先把看好的黄金饰品拿走,到期后公司把本金全部返还,返还时再付一折的钱,就能得到之前拿走的黄金饰品,如果不要黄金饰品就得到置换黄金的等价现金。第二种就是先把本金放到该公司,到期后再选黄金饰品,付一折钱后,就可以拿走选择的黄金饰品,如果不要黄金饰品就领取置换黄金的等价现金,置换期限分为45天、三个月、七个月、十二个月。其往公司存了十万元,没有介绍别人往里面存过钱。13、证人曹某等人证言与董某证言基本一致。14、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记载,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明细表,截止2015年1月31日,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6月-8月未经国家任何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集资资金1486.404万元。实际报案集资情况,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借款人集资单据,截止2015年1月31日,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共涉及集资户51人,集资资金单据金额487.26万元,集资人实际缴纳集资资金487.26万元。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集资人集资协议及笔录资料,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业务人员集资情况如下:郝某甲集资资金单据金额37.99万元,实际到账资金37.99万元;李某甲集资资金单据金额74.75万元,实际到账资金74.75万元;刘某集资资金单据金额102.45万元,实际到账资金102.45万元;李某乙集资资金单据金额33.48万元,实际到账资金33.48万元。15、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业务员入职收款收据、销售置换专用票、投资人及投资金额登记表、收款收据,栗宪钊、郝某甲、李某甲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黄金置换方案、未退换置押人记账登记、福源金生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吸资款证明及王某丁、朱某丙等人出具的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还款证明,武安市公安局关于栗宪钊等人非法吸资案退款明细的情况说明、武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锦州市公安局(2015)70号起诉王某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卷。16、原审被告人栗宪钊供述,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加盟的北京今朝汇元珠宝店,以置换黄金的方式吸收存款,将本金存款于金店,存款到期了,如果要黄金的话只要缴纳黄金销售价一折的价钱就可以买下来,不要黄金,就按照存款期限的方案来计算,将本金所得的收益给了客户。张某是出纳,负责收每日顾客存放的钱,也负责往北京今朝汇元总公司转账打钱,郝某乙是会计,只负责记账。投资人把钱给张某,张某给投资人开一个置押单,上面有一个今朝汇元北京总部的印章,一个九鑫矿业的印章,还有一个其自己金店的印章。往总公司打钱的时候,45天的,每一万元其店内截留80元,7个月的,每一万元店内截留240元,12个月的,店内截留500元,这是北京今朝汇元总公司的规定,公司就是这样盈利的。其向亲朋介绍说公司的经营模式,金店内有业务员20人左右,通过其往里介绍的业务员有4个人,一个是其妻子刘某,还有朋友李某乙、侯爱兵、王金辉。成为业务员必须向邯郸总代理蒋恩超缴纳一万元保证金,业务员每介绍一个客户按存款数额的期限来提成。从营业到停业,公司总共非法吸收存款一千四百多万元,盈利了40万元左右。案发后,2014年8月5日晚上其去金店把黄金、银子、饰品拿到其家放在阳台的鞋盒里,后来分两次变卖了。17、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通过栗宪钊介绍,出资了40万元,登记注册了武安市福源金生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以金银首饰珠宝置换的方式,让社会上的公众往该公司存款。公司从开始营业到停止营业,总共非法吸收了1400多万元。往该公司置换黄金有四个方案,分别是存款期限为45天、4个月、7个月、12个月,到期后将本金全部退还,如果要黄金的话只要缴纳黄金销售价的一折的价钱就可以买下来,不要黄金,将黄金退给公司,公司就按照存款期限的方案来计算,将本金所得的收益给了客户。今朝汇元总公司规定如果想成为业务员必须先往总公司缴一万元入职费,业务员介绍一个客户按客户存款数额的期限来提成。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宪钊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其在担任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公司股东李某甲、郝某甲吸收公众存款1486.404万元,这些是公司行为,却依据个人吸收存款数额来判决,前后矛盾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经本案证据证实,武安市福源金生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的初衷即是因为看中了今朝汇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非法的促销模式,公司成立后,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以黄金置换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判决以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对栗宪钊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正确。还提出的王金辉是其中800万的公司隐形股东,不应算在其个人名下的意见,经查,无论王金辉是否该公司隐形股东,栗宪钊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应当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综上,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宪钊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宪钊、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宣传,以置换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该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伟娟审判员 李晓萍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