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苏楠与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楠,凌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449号原告刘苏楠,,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凌晨,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苏楠诉被告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凌晨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凌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故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苏楠诉被告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