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瑞兰与王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兰,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3-1号申请人王瑞兰,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立国,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立国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