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贺大奎、胡锦才与黄勇、溙昌金、惠安闽峰机械有限公司、王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大奎,黄勇,溙昌金,惠安闽峰机械有限公司,王树林,胡锦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贺大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林玲凤,龚菊燕,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溙昌金,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惠安闽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胡锦峰。被告王树林,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胡锦才,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大奎、胡锦才与被告黄勇、溙昌金、惠安闽峰机械有限公司、王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