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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志英与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志英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