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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蔡太芳、许帮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蔡太芳,许帮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太芳,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许帮权,男,1964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太芳、许帮权的银行存款19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