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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1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韩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措施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17号指控事实1、2015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420号的家中,伙同并容留宋某、姜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2015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一空屋内,伙同并容留宋某、于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