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滨汉执字第4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崔可强与张宝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可强,张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滨汉执字第40010号申请执行人崔可强。被执行人张宝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汉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宝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宝君。二、冻结期限为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