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洪堪与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堪,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黄洪堪。委托代理人曾和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怀���市鹤城区红星路651号汽贸市场6栋。法定代表人周明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洪堪与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强新一代汽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芝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彩凤、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洪堪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强新一代汽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洪堪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5‰。被告以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按月���2分支付自借款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如被告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洪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3、借据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协议管辖的事实;4、抵押合同,拟证明被告为借款提供抵押的事实;5、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拟证明抵押物的基本情况;6、他项权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被告明强新一代汽贸公司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被告明强新一代汽贸公司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黄洪堪提交的6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3年8月7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5‰,借款到期日付清全部利息,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第××号,怀国用(2009)第出494号、第625号房地产作为借款担保。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本息全部付清止。原、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到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被告明强新一代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强分别转账3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8月12日转账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抵押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如期归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5‰,但原告自愿按照月利率20‰计息,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本金300万元在借款合同签订日后才支付给被告,该300万元自实际借款日起计息。被告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借款提供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洪堪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89万元(算至2013年11月6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后期利息按本金1500万元、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日止;二、原告黄洪堪对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第××号、怀国用(2009)第出494号、第625号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7200元,由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申芝梅审 判 员 李彩凤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