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000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王××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程林村文洪网吧内,利用“海洋之星”游戏机及“金蟾捕鱼”游戏机两组16台,以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开设赌场,2015年9月20日该赌场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游戏机两组16台、赌资人民币915元。经鉴定,该两组16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陈一×、刘××、陈二×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祎速 录 员 王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