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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马克与张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克,张艳,北京立人盈智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立人盈智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510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上诉人马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北京立人盈智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二元五角,由马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