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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尚春花与高少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花,高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59号原告:尚春花,女,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高少卫,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花诉被告高少卫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春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春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春花撤回对被告高少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尚春花负担。审 判 长  陈荣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