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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俊超与被执行人张冉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超,张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叶俊超,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张冉冉,女,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冉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冉冉银行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