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洪波与北京欧梦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朱建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波,北京欧梦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朱建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83号原告:高洪波。委托代理人杜平。委托代理人金锋。被告:北京欧梦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中,该单位总经理。被告:朱建中。本院受理原告高洪波诉被告北京欧梦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朱建中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78,775.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苏家屯区梧桐大街2号,建筑面积195.58平方米(产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号,卷号7-7-4279)的房屋及担保人杜平、王桐雯自愿以其二人名下的坐落于和平区南四马路XX号(2-5-2),建筑面积186.18平方米(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187320-1、NO60187320-2号,卷号6-2-0417940)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欧梦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朱建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78,775.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高洪波名下坐落于苏家屯区梧桐大街2号,建筑面积195.58平方米(产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号,卷号7-7-4279)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杜平、王桐雯名下的坐落于和平区南四马路XX号(2-5-2),建筑面积186.18平方米(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187320-1、NO60187320-2号,卷号6-2-0417940)的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