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47号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云广威,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凌 琳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