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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47号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云广威,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凌 琳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