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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丁小军与叶卫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卫平,丁小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军。上诉人叶卫平与被上诉人丁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缴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叶卫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