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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郑明琼与郑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琼,郑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琼,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友红,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执行郑明琼与郑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1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郑友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友红立即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明琼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友红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友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明琼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友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