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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31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满维新、余益与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维新,余益,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31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满维新。申请执行人余益。被执行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小溪桥。法定代表人吴宗禹,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可对被执行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7.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