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某,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郜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暴某某,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北石人。申请执行人郜某某与被执行人暴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暴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郜某某彩礼款40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1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郜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暴某某在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每月工资、奖金的80%,现已扣够。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134号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1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