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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霍虹均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20号合议庭意见起诉人霍虹均。起诉人霍虹均以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国局)伪造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规国局以案外人名义伪造的没有实地勘察的两份塘沽信阳里22栋底商11号房屋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两份天津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的委托方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估价机构为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此二主体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委托估价、估价行为不属行政行为。而被起诉人规国局虽属行政机关,但其既非委托行为的主体,又非估价行为的主体。故起诉人要求撤销两份报告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起诉人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霍虹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红代理审判员  曲 健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仲茹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