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玲晓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静,刘玲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曹静,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玲晓,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曹静与被执行人刘玲晓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查封了刘玲晓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东方路桥家属院2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61),查封期限至2016年2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对上述财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玲晓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东方路桥家属院2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61)。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