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鑫等诉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宁襄翼,姬兵玲,陈德明,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武卓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19号原告刘鑫,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长治市人,长治市鼎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宁襄翼,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原告姬兵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自由职业。原告陈德明,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自由职业。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仁,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邱村中一区**号。负责人郭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茹,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法律顾问。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波,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西区家属院28号楼1单元1楼西户。第三人武卓业,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副经理,现住长治市佳美绿洲20号楼1单元101号。原告刘鑫、宁襄翼、姬兵玲、陈德明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第三人武卓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4日四原告以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要求以其它方式解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宁襄翼、姬兵玲、陈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95元,减半收取42648元,由原告刘鑫、宁襄翼、姬兵玲、陈德明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人民陪审员 郜江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